應用型式
探火管滅火裝置也稱為感溫自啟動滅火裝置,是采用探火管探測火災并能啟動的預制滅火裝置。
探火管滅火裝置可分為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和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置。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是火管作為火災探測、裝置啟動、滅火劑釋放部件的探火管滅火裝置;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作為火災探測報警部件,同時探火管還兼作滅火劑輸送及噴放管道。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是探火管作為火災探測及啟動部件,釋放管、噴頭作為滅火劑釋放部件的探火管滅火裝置。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僅作為火災探測報警部件,滅火劑通過釋放管、噴頭釋放。
根據探火管滅火裝置容器內充裝藥劑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的探火管滅火裝置,如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和干粉探火管滅火裝置。
市場上主要還是以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為主、干粉探火管滅火裝置很少見。

防護區要求
防護區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
除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
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
當保護對象為易燃或可燃液體時,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為0℃~50℃;干粉探火管滅火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為-20℃~50℃。
局部應用災火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探火管與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
2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應采用體積法,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設計可采用體積法或面積法。
3 采用體積法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應有實際圍封結構,圍封結構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任一面距保護對象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1.0m,圍封結構不能關閉開口的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5%,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取實際圍封結構的體積。
2)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的體積,封閉罩的底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封結構時,假想面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為: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時不應小于0.6m,采用干粉時不應小于1.5m。
3) 體積法的保護對象應滿足注冊條件,其噴射強度應取1.3倍注冊數據,注冊方法應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執行。
4 采用面積法設計時,噴頭布置應遵循使計算面積內不留空白原則;選擇局部應用噴頭應基于制造商注冊數據。
5 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倍滅火時間注冊數據。
總結:
對于全淹沒應用方式,允許有不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的開口;局部應用方式,對于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允許有不大于總內表面積的5%的開口。
設計要求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立方米;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3立方米。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最大單體容積不應大于60立方米。
探火管應安裝在相對密閉的空間,防護區應有實際的底面,且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不應大于總內表面積的1%。
1套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保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不宜大于6個;1個防護區設置的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不應超過4 套,并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
全淹沒滅火工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執行。
探火管布置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護對象的正上方,且距離不應大于 600mm。當探火管布置在保護對象的側方或下方時,其距離不應大于160mm。探火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其外徑的15倍,探火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探火管不應布置在溫度大于80℃的物體表面。探火管壓力表的安裝位置應便于觀察。


探火管滅火裝置控制要求
間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應有自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兩種控制方式;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可采用自動控制一種方式。
探火管滅火裝置動作時,應提供滅火裝置釋放信號;當設有消防控制室時,宜提供有關信號給消防控制室。
安全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和《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的規定。
探火管要求
探火管的設計壓力不應小于2.0MPa,其公稱動作溫度不應大于180℃。
探火管內充氣壓力不應小于1.0MPa。
探火管爆破壓力不應小于4倍探火管內充氣壓力。
在最高使用環境溫度條件下噴射滅火劑時,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及其連接件應能正常工作,探火管不應出現斷裂和脫落現象。最低使用環境溫度條件下,探火管應無破裂或損壞現象。
探火管管道上應設檢漏壓力表,其標度盤應設紅綠區。